功社开放平台招商管理规则


功社开放平台招商管理规则

 第一章  功社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第一条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功社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商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舰店入驻。

第二条 商品

能够满足功社用户群体需求的优质、有特色的商品。

第三条 垂直电商

功社开放平台欢迎垂直类电商入驻。功社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垂直电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并且欢迎垂直电商为功社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除功社小店业务、生活旅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拟入驻功社开放平台GSpace.cn的所有商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第五条 功社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功社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六条 功社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商家入驻申请。

第七条 功社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各类资质。

第八条 功社开放平台有权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等,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第九条 商家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商家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功社开放平台有权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功社开放平台规则等进行处理;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商家如变更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功社;如未提前告知功社,功社有权根据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功社开放平台规则等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功社开放平台暂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第十一条 功社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四章  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旗舰店

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功社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入驻功社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功社开放平台旗舰店独占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商家所有)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功社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的品牌旗舰店;

(二)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利人开设的旗舰店;

第十三条 专卖店

商家持非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功社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品牌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功社开放平台的商家专卖店。

第十四条 专营店

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功社开放平台开设专营店的授权文件入驻功社开放平台,经营功社开放平台两个及以上非自有品牌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营两个及以上非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功社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二)既经营非自有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功社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第五章  功社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第十六条 功社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功社开放平台招商标准目录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十七条 品牌入驻限制

(一)与功社平台上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二)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三)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四)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品牌;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品牌。

第十八条 商号(或字号)入驻限制

(一)与功社平台上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

(二)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

(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品牌。

第十九条 经营类目限制

商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功社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功社开放平台招商标准目录

第二十条 开店数量限制

此规则仅限美妆护肤、鞋靴,箱包皮具、珠宝首饰、服饰内衣,母婴-童装童鞋,钟表眼镜、家居日用、厨具、家具、家装建材、家纺、非遗类目、艺术品。奢侈品类目及其他类目不在本范围内。具体要求请参考表1:

   

第二十一条 卖场型旗舰店入驻限制

此规则仅限奢侈品,钟表眼镜,美妆护肤,服饰内衣,母婴-童装童鞋,鞋靴,珠宝首饰,箱包皮具,家居日用,厨具,家具,家装建材,艺术品,家纺,非遗。

卖场型旗舰店接受35类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关联公司入驻,如果是被授权公司的,只接受一级授权入驻;入驻时店铺内经营品牌不得少于3个,且需要提供同35类商标的线上卖场或线下卖场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店铺或官网的链接/截图,线下店铺的门头照片,店内陈列照片等)。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主体入驻功社开放平台开设多个店铺的,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功社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功社开放平台限制

(一)若商家一个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同一主体下多个店铺退出,则以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例如:商家经营A、B、C三个店铺,若A、B店铺于2月1日退出,C店铺于4月1日退出,那么允许其下次入驻时间应从C店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开始计算,即10月1日才可入驻。

退出店铺重启需重新缴纳平台使用费,退出店铺重启违规及投诉相关内容继续延用。

(二)若商家因严重违规、资质造假等被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第二十四条 续签限制

(一)商家须在每年3月3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的时间以当年续签公告时间为准,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功社有权于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清退出功社开放平台。

(二)商家未通过功社开放平台商家店铺考核标准,功社开放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提出相应续展服务期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涉假入驻限制

存在涉假风险的店铺将不予入驻,涉假风险店铺指功社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出售假冒商品”涉及店铺及认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店铺。

第七章  保证金/平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

保证金是商家以“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向功社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商家发生侵权、违约、违规行为时,功社可以依照与商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功社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相关方的赔偿。

(一)保证金的调整、补足、退还、扣除、赔偿等依据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功社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二)功社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跨类目保证金:就高原则,保证金按最高保证金金额的类目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四)保证金不足额时,商家应在出现该等情况后5个自然日内及时补缴足额的保证金。功社可向商家发出补缴通知。如商家逾期未能补足保证金,则功社开放平台有权对其店铺进行监管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平台使用费

商家依照与功社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功社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功社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功社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

续签商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商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服务费

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向功社缴纳的费用。功社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功社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第三十条 功社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标准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一条 功社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第三十二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功社有权酌情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功社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功社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三十三条 此标准于2022年9月6日修订,于2022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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